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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电子标签使用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22 10:4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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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安徽省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安徽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有限公司(简称“省联网运营公司”)发行电子标签用于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为规范电子标签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省联网运营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安徽省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安徽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有限公司(简称“省联网运营公司”)发行电子标签用于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为规范电子标签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省联网运营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JTGB10-0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省联网运营公司是电子标签的发行主体,负责安徽省电子标签的采购、发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设置安徽交通卡ETC客服中心(简称“客服中心”)或ETC办理点负责电子标签的发售、安装和激活等业务。

第三条电子标签(OBU)是记载车辆信息并和高速公路收费道口上安装的专用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车载设备。电子标签应与安徽交通卡配套使用,车辆通过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ETC专用车道)时,可实现不停车通行,电子收费系统将自动收取通行费。

第四条已办理安徽交通卡并同意本章程的客车用户方可安装电子标签。已安装电子标签的安徽交通卡用户可在全国电子收费联网省份(直辖市、自治区)高速公路实现电子不停车收费。已安装安徽省电子标签的车辆,不予安装其他联网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电子标签;货车不予安装电子标签。

第五条 用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在客服中心或ETC办理点申购电子标签,电子标签有效期为10年。

第六条客服中心或ETC办理点负责安装、激活电子标签。如车辆挡风玻璃安装的防爆膜影响电子标签的正常使用,用户可在客服中心或ETC办理点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自行割膜。

第七条 电子标签内记载安装车辆的基本信息,与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用户不得擅自拆卸或转移至其他车辆使用,否则造成电子标签损坏、失效等后果需自行承担。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电子标签使用说明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电子标签,并遵守安徽交通卡相关章程及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相关规定。禁止篡改、伪造、变造或者其他任何企图破译电子标签以逃漏通行费的行为。

第九条用户需将安徽交通卡插入电子标签中方可通过ETC专用车道。用户驾驶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选择ETC专用车道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10米以上车距,防止发生误交易。在出口车道交易完成后,电子标签发出提示音,费额显示器显示车型、收费金额等信息。

第十条如电子标签使用异常,用户需在交易区域内将安徽交通卡重新插入电子标签,1-3秒后系统会自动重试交易。如交易仍不成功,应改行人工收费车道。用户可将安徽交通卡取出,刷卡或支付现金通行收费站。

第十一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电子标签,注意防水、防潮、防强磁,避免电子标签发生损坏。

第十二条电子标签质保期为两年,自申购之日起两年内因质量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户可在客服中心或ETC办理点免费更换;超过质保期或因非质量原因损坏的,更换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用户购买使用电子标签,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省联网运营公司。本章程如有修改,省联网运营公司将在安徽交通卡客服网站(wwww.ahhtk.com)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若对修改有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省联网运营公司提出,否则视为用户得知并接受新章程。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