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财政全额拨款用人单位,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标准为:
①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60天生育津贴;
③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15天生育津贴;
④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15天生育津贴;
⑤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⑥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⑦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0天计算)计发。
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应如何享受?
1.分娩费用。
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于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可持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在医疗机构医保窗口结算,仅需支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如床位费超标部分),不用再申请报销。
②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再凭本人的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住院发票、清单、出院小结(三样都需要盖章)前往医保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标准按照本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结算标准给予支付,实际费用低于相应结算标准的,基金予以据实支付。
2.产前检查费用。
参保职工分娩前常规检查的医疗费用,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是多少?
安庆市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各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①门诊终止妊娠300元;②住院终止妊娠1000元;③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④输卵管绝育术1200元;⑤输精管绝育术1000元;⑥输卵管复通术3500元;⑦输精管复通术3000元。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药费用可以报销吗?
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十个月的参保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按本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结算标准的50%给予定额补贴,实际费用低于定额补贴标准的,基金予以据实支付。